日期:
2023-10-17
來源:
中國殘疾人輔助器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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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qū)市、縣(市)殘聯(lián)、財政局:
為完善我省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進一步做好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工作,根據(jù)《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令第675號)和《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43號)等有關要求,省殘聯(lián)、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
江蘇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
江蘇省財政廳
2021年5月6日
江蘇省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令第675號)、《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43號),完善我省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更好的滿足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輔助器具是指殘疾人使用的,能預防、代償、監(jiān)護、減輕或降低損傷、防止活動受限和參與限制的特別生產或通用產品(包括器具、設備、工具、技術和軟件等)。
第三條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是指對殘疾人輔助器具進行需求篩查和評估,購買、租賃、個性化改造、維修,展示和體驗,使用指導,驗收回訪,創(chuàng)新研發(fā)等服務。
第四條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應當遵循滿足重點保障殘疾人群基本型輔具配置需求、兼顧其他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需要的原則,著力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個性化、便捷化的輔助器具服務。
第五條補貼資金來源為中央、省和市縣財政安排的可用于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項目的經費。
第二章補貼資金使用范圍、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購買補貼:用于補貼殘疾人購買輔助器具產品的支出。
(二)服務補貼:用于殘疾人輔助器具需求篩查和評估,輔助器具租賃,輔助器具個性化改造,輔助器具維修,輔助器具調試、安裝、使用指導和適應性訓練,輔助器具服務評估驗收等產生的支出。
第七條補貼對象:
(一)輔助器具購買補貼對象。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對象為江蘇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含未領證1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殘疾人:
1.低保家庭殘疾人;
2.低收入家庭殘疾人;
3.就業(yè)年齡段無業(yè)無固定收入殘疾人;
4.1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少年(持殘疾人證或經三級綜合醫(yī)院、二級以上??漆t(yī)院或縣(區(qū)、市)級以上殘疾評定指定醫(yī)療機構診斷評估有輔具需求);
5.16周歲以上在校殘疾學生。
因工傷、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殘的殘疾人,享受保險等賠付中包括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不得同時享受輔助器具購買補貼。
(二)服務補貼對象。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其中,對享受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的對象,必須安排完成配置必需的服
務事項。
第八條 補貼標準:
(一)殘疾人購買輔具補貼標準。《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標準》按照滿足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的原則制定,詳見附件2。
1.符合購買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在規(guī)定的服務年限內原則上只能享受一個種類的補貼,存在多重殘疾的,各地可按實際適當增加該殘疾人享受的購買補貼種類。
2.各設區(qū)市、縣(市)根據(jù)當?shù)刎斦U纤剑蛇m當放寬補貼對象條件,提高補貼標準。
(二)服務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其中,對享受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的對象配置輔助器具過程中所必需的相關服務,通用型輔助器具的服務補貼標準不高于購買補貼標準的15%,特殊型輔助器具的服務補貼標準不高于購買補貼標準的40%。
第三章補貼申請、審批和結算
第九條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分為通用型輔助器具購買補貼和特殊型輔助器具購買補貼兩種,采取線下與線上相結合的方式實施。
第十條通用型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申請、審批和結算流程為:
(一)申請。殘疾人或其監(jiān)護人在線填寫《江蘇省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申請表》(附件3)提出申請,或向戶籍所在村(社區(qū))提出申請(具備條件的地區(qū),也可直接向鄉(xiāng)鎮(zhèn)、街道殘疾人聯(lián)合會申請),并可直接申請《江蘇省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產品目錄》(由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另行印發(fā),以下簡稱《購買補貼產品目錄》)內對應殘疾類別的輔助器具。
(二)初審。鄉(xiāng)鎮(zhèn)(街道)殘疾人聯(lián)合會對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復審。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按申請材料和補貼規(guī)定予以審批。
(四)購買及補貼。殘疾人按照審批通過的輔助器具購買補貼標準和種類,在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按購買助殘服務方式確定的服務機構或網上服務平臺選購《購買補貼產品目錄》內對應的輔助器具,由供應商按供貨協(xié)議發(fā)貨,到貨后確認、適配等服務由當?shù)貧埣踩寺?lián)合會或委托專業(yè)機構完成。所選輔助器具價格等于和低于其獲批的購買補貼標準的,按實際價格給予補貼;高于補貼標準的,超出補貼標準部分由殘疾人本人承擔。
(五)驗收回訪。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或受其委托的專業(yè)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組織對配置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回訪。
(六)結算。按相關協(xié)議、服務資料、驗收結果和有關單據(jù),各地殘疾人聯(lián)合會與供應商、提供服務的機構結算相應補貼。
第十一條特殊型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申請、審批和結算流
程為:
(一)申請。殘疾人或監(jiān)護人在線填寫《江蘇省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申請表》(附件3)提出申請,或向戶籍所在村(社區(qū))提出申請(具備條件的地區(qū),也可直接向鄉(xiāng)鎮(zhèn)、街道殘疾人聯(lián)合會申請)。
(二)初審。鄉(xiāng)鎮(zhèn)(街道)殘疾人聯(lián)合會對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需求評估和提出配置方案。殘疾人可自行選定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lián)按購買助殘服務方式確定的專業(yè)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接受輔助器具需求評估。確需在省內異地專業(yè)輔助器具服務機構進行輔助器具需求評估的殘疾人,在申請服務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lián)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轉介到省內異地專業(yè)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接受輔助器具需求評估服務。專業(yè)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根據(jù)申請購買補貼殘疾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輔助器具需求評估,并提出相應的輔助器具配置方案。
(四)審批。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負責對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申請材料和專業(yè)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提出的輔助器具配置方案進行審批。
(五)購買及補貼。殘疾人按照審批通過的購買補貼標準和輔助器具配置方案,在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按購買助殘服務方式確定的服務機構或網上服務平臺選購《購買補貼產品目錄》內對應的輔助器具,由供應商按供貨協(xié)議發(fā)貨,到貨后確認、適配等服務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或委托專業(yè)機構完成。所選輔助器具價格等于和低于其獲批的購買補貼標準的,按實際價格給予補貼;高于補貼標準的,超出補貼標準部分由殘疾人本人承擔。
(六)驗收回訪。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或受殘疾人聯(lián)合會委托的專業(yè)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組織對配置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回訪。
(七)結算。按相關協(xié)議、服務資料、驗收結果和有關單據(jù),各地殘疾人聯(lián)合會與供應商、提供服務的機構結算相應補貼。
第十二條為保障殘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本辦法對購買補貼審批流程的時間進行了限定,詳見附件4。對有緊急輔助器具適配需要的殘疾人,各地殘聯(lián)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提供輔具租賃服務。
第十三條輔助器具租賃、個性化改造、維修、調試、安裝、使用指導和適應性訓練、輔助器具服務評估驗收等服務補貼事項,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申請、審批和結算要求。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各設區(qū)市、縣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依據(jù)《購買補貼產品目錄》組織輔助器具采購、供應和服務工作。《購買補貼產品目錄》不能滿足需求的,或購買目錄內產品價格低于《購買補貼產品目錄》價格的,縣級以上殘疾人聯(lián)合會可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自行組織采購,并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
本辦法中未涉及的輔助器具服務特殊事項,縣級以上殘疾人聯(lián)合會可結合實際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對不享受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的其他殘疾人,可按《購買補貼產品目錄》內的價格自行購買輔助器具,各地殘疾人聯(lián)合會應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第十六條對需依靠專業(yè)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提供輔具適配的事項,各地殘疾人聯(lián)合會應通過政府購買助殘服務的方式委托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lián)合會和財政部門對必要的輔助器具展示和體驗、創(chuàng)新研發(fā)等支出提供保障。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的指導和監(jiān)管。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同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lián)合會應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jiān)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騙取、套取輔助器具補貼資金。在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相關單位和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省殘聯(lián)2018年11月8日印發(fā)的《江蘇省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辦法》(蘇殘發(fā)〔2018〕57號)同時廢止。